签证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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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出入境的海关税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定价行为; 2、其次,关于“经营性收费”的定义,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物价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社会从事某种活动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经济主体依法向全社会提供的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属于收费的范围”(见网址URL第三条) 从定义上来看,进出口关税不属于该条例中的“收费”范围(注意,是“收费”而不是“经营性收费”),因此也不属于“经营性收费”。至于其是否属于政府定价行为,可以参考上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不再累述。

从题主的例子来看,在出境时交海关关税和入境时交关税的行为都是强制性的,因此不适用“自主定价”的原则。

由于没有见到有关我国关税征收办法的具体规定,仅能依据以下原则进行推断:如果某项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当然,由于该项服务涉及面广而且需要考虑财政收入的因素,这种标准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数字,只能根据“合理利润率”来掌握,所以常常会出现“定额收取”的情况——那么,这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就应当是固定不变的。

以交通部印发的《水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规定》为例,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内水运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规定了国内港口之间客运航线运价的基本构成及核定方法(见网址http://www.mohr oc.gov.cn/n805960/n847869/s3660603/200606/t20060617_520720.html)。

同样地,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则》第十章规定,票价由基本票价和运行里程票价基数两部分组成(见网址 http://www.railway-china.com/rules.htm ),而基本票价则由铁路运输费用率乘以实际里程得出。

对于某些收费项目,虽然其收费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定”出来的,但由于无法做到每项服务的具体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因而实际上仍会存在“经营”的意味[比如工商部门向商家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注册资金验证费等)],这时就可以称其为“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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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是,因为各国对移民类签证的定价方法不一样 美国是按申请人数来计算,如果申请的移民数量超过10人,就按每人25美元收取费用;而少于10人的话,就按每份48美元的固定价格收取. 加拿大是以家庭为单位来收费用的,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就是$396加币,两人以上的话就是$487加币。不过这个费用只是办理加拿大的移民申请的费用,不包含以后登陆加拿大时所需要的费用(比如登陆费、体检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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