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放的助学金收税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从上面可以看出,个人取得的各类奖金都是属于应税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对于不同类型的补助和津贴,税收的规定也是不同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9号)第一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值班费等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事业单位发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免税待遇是指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生活补贴。如果单位以实物形式发放的个人补贴,应视同个人工资、薪金,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学校以实物的形式给你们的助学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过,这个文件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应该是有效的。
但如果是以货币形式的助学金,即直接打到银行卡里的钱,则应按照“误餐补助”的形式处理,即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0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应纳税收入,不征税。 “误餐补助”是指出差人员出差过程中因出差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而得到的报销的误餐费。
所以,如果学校是以“误餐补助”的名义给你们打的银行卡里的话,那么就不用缴税了。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虽然不征税,但是要报送税务机关相关材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08〕8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查找、充分论证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或制定具体操作流程等有效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提高税法遵从度和可靠性。
学校发放这类补助的时候,要注意相关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免在税务稽查的时候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