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怎么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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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迁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申领者按照规定到指定地点领取《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原因。

3.公民因办理出国(境)留学报到手续、退休迁入、工伤死亡回户等申报事项的,可先予办理,同时告知本人须在批准迁入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逾期不领取的,公安部门可以予以注销。

4.公民迁往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中心城区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非农产业的,由受理单位发给《准予迁入证明》;公民迁往其他城市的,由受理单位发给《迁移证件》;公民迁往县城、建制镇的中心镇或者工矿区,以及乡村的非农产业地区的,由受理单位发给《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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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私事去香港、澳门定居,本人要求注销大陆户口的,由本人凭所在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定居的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注销户口申请表》,经县(市、区)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核批准,签发《户口注销证明》。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户内其他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办理时,须持《户口注销申请表》和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迁入证明》、《回乡定居证明书》、定居许可文件等合法有效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报后当场办理。

办理时,户口档案中应附以下证明材料:

(1)注销人书面申请;

(2)被批准定居香港、澳门地区有关部门的定居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受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属回国定居的,附《回乡定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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