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后怎么注销户口?
1.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迁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申领者按照规定到指定地点领取《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原因。
3.公民因办理出国(境)留学报到手续、退休迁入、工伤死亡回户等申报事项的,可先予办理,同时告知本人须在批准迁入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逾期不领取的,公安部门可以予以注销。
4.公民迁往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中心城区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非农产业的,由受理单位发给《准予迁入证明》;公民迁往其他城市的,由受理单位发给《迁移证件》;公民迁往县城、建制镇的中心镇或者工矿区,以及乡村的非农产业地区的,由受理单位发给《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