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理事长有权吗?
首先明确一点,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处于主体地位(2017年公有资产占比68.5%),因此任何涉及国有财产的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估。”据此,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事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命令;而学校领导(包括党支部书记、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其他校级干部)组成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但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算、招生计划、招生方案、调剂方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奖励和优待人员的标准和办法等,属于上述规定的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这些内容的变更应当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除了上述需要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决策权限则在学校领导班子范围内。学校领导根据集体研究的结论,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
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其财务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民办学校,为了开展正常的办学活动,可以依法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但是,无论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都不能以超过成本收费或以骗取经费为目的设置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予以税务处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并查处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