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个审团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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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标的进行法庭辩论,审判结果由德国陪审团认证,这就是所谓的法庭辩论中的“审”。

在民事诉讼中,有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调解、法院经过一个审级或几个审级审理,终于达成判决的审判等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陪审团审,是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在诉讼进行中,要求法院将某个争议事项交陪席团 (常为12人) 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一种特有程序。

经陪审团审理的诉讼案件,其判决结果是采取多数表决制,对案件争议的事实,以出席陪审团的人数为准,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即为决定。如果争议的问题,不能达成一定数量的赞成票,法院可以做出判决。

运用陪审团审判制,对加强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完善法院审判制度,推动司法改革,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世界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注意到了这一审判制度的价值,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有这种制度。

1992年10月,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由于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颁布的合同法所取代。由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合同法有关的法律纠纷及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

1995年,中国开始了经济法官规范化建设的试点工作。

1996年,中国成立了首批经济法院。

199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1999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列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2000年3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

2001年8月,中国律师协会颁布《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01年9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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