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校的法人是什么意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通俗点说,就是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个体,能够签订合同、进行商谈、提出主张、进行诉讼等一切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分公民(社)法人、法人(企)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只有公民(社)法人与个人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他两种法人则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人格权受到一定限制。当然,这里的“法人”是指广义的“法人”概念,即包括各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
大学作为法人(企)人的一种,在获得相应的资质后,可以从事与之对应的经营活动,取得经济收入,如一些大学的科技园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开发房地产,则同样可以缴纳税费;同时,大学作为法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例如,对债务的清偿责任、违反法律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等等。
当然,这种责任和惩罚要区别于我们日常所讲的“行政处分”。后者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或规章对违法公职人员予以的处罚,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前者则是法定的、无因性的、不可转让的、对一切责任主体发生效力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