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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减排专项债券发行方式和支持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做了进一步调整,明确了募集资金可支持的项目包括碳市场建设与交易体系、重点节能改造工程、清洁能源利用等7个方面。
在资金用途上,此次调整允许节能环保产业类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项目资本金,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股本溢价及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得高于全部募集资金规模的30%。 同时,为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的审核机制和评级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事实上,为鼓励绿色债券发行,国家发改委此前已出台多项政策。早在2015年8月份,发改委就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债券的发放对象、资质认定、登记托管、发行交易、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今年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绿色债券的定义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等方面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绿色信托计划、绿色公司债券、绿色房地产债券、绿色ABS等。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绿色债券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基于此,国家发改委此次发布的《通知》指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全流程监管,确保债券发行和使用规范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加强资金运行情况的追踪监测和评估,保证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