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有选举权吗?
绿卡是一种给予外国人的居留权限,是居留许可,即依然是中国公民。
而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规定,在中国居留的华侨,虽然没有中国国籍,但他们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有选举权。同时,外国人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性的权利,只有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才能行使选举权。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只有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才行使选举权,而取得外国国籍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自愿放弃中国国籍的,即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视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的丧失也就意味着政治权利的丧失,因而也就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被选举权与选举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被选举权并非公民从出生开始就当然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从实际的被选举中产生的享有了选举权的人,才能实际的享有被选举权。所以,在外国人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时,虽然其不具备选举权,但他所享有的被选举权并不丧失。按照法律规定和我国有关宪法惯例,外籍人士也可以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但因其不具备选举权,没有资格成为人大代表,当然不能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但他可以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列席人员。
我国现行宪法对华侨投票作了几点原则性规定:一是参加选举是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只能在本级民主选举中投票;三是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我国驻外的使、领馆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和华侨等,在侨居国参加当地选民团选举时,应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可参与也可以不参与,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四是海外选民如果选举法人代表,必须经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或者有关团体证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