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学校要交押金?
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学校以“保证金”为名收取费用,却不明确说明具体的管理办法和退还办法,很有可能属于乱收费行为; 如果学校收取的确实称为“押金”,而且金额不大,那么学校收取该笔费用具有合理性: 首先,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作为质权人的学校,应当自收到学生提交的录取通知书、交纳学费后开始计算,建立账簿并记录接收的详细情况;而开学当天,学校必须完成所有新生报到的手续并核对人数,此时学校已经实际占有新生的存款凭证(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回执,担保法律关系成立。 而新生办理住宿登记、领取宿舍钥匙等一系列后续工作,只是学校履行交付义务的过程而非启动时间。学校以建立学籍档案的名义在报到后一段时间内陆续收取相关费用有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资金被占用期间应按规定计付利息给存款人即学生本人。
其次,有些学校收取的所谓“押金”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定金,而是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对此,学校有权拒绝退还相应的财产。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和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学生,学校享有收回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其不良信息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学生逾期不缴纳学费,学校可以加收滞纳金;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被开除学籍,没收毕业证甚至通报家人等。这种处罚措施具有惩罚性和惩戒性,当学校依据上述规定收取“押金”时,这种款项就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
当然,学校采取此种手段进行“惩罚”应该有限度,不得滥施淫威。例如对贫困生不能歧视,更不能因其家境困难而就恶意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