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评价标准,每个高校都有,而且很详细,但是一般不会公布(特别是正在评的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简称“评估”)是以高等学校作为教育单位,以教学为中心,从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两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对学校的考察和评价,促进学校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建立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条例》中,也对民办学校作出了“定期测评,完善体制”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原国家教委委托一些科研院所和中介评估机构,先后开展了一些试点项目的评估。至1993年,已经进行了6项评估;到1997年,共完成75所院校的评估。这些工作为建立和健全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估制度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大学毕业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办学状况进行评估,并规范了评估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等。自1998年以来,教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了对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的评估。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规定,对不具备颁发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毕业证书资格的民办高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也进行了评估。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需要,2003年起,教育部在保留原有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和独立学院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包括对高校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全面评估,采用分级分类评价的方法。内部条件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战略、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设备、教学基本文件等方面;外部环境涉及社会资源和院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两个方面。 对独立学院的评估借鉴了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内涵,强调突出独立学院的特点,重点测评学院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